103/09/03-【綜所稅申報】納稅義務人於年度中死亡,應如何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在年度中死亡,除死亡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合計數者,可免辦結算申報以外,仍需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上述應辦理結算申報者之申報方式有三:
1.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人死亡日起3個月內,以死亡人為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並就其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之義務。
2.如遺有配偶,則應由配偶為納稅義務人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3.由子女為納稅義務人列報其為受扶養親屬,辦理結算申報。

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代為申報者,如有特殊情形可於結算申報期限屆滿前,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延長申報期限,但最遲不得超過遺產稅的申報期限(即死亡之日起6個月)。死亡人之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應分別按該年度死亡前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減除。

【舉例說明】
甲君於103年3月1日死亡,103年度截至死亡日止有課稅所得500,000元,未遺有配偶,則其103年度單獨申報綜合所得稅的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計算如下:
免稅額:85,000元×(60天/365天)=13,972元
標準扣除額:79,000元×(60天/365天)=12,986元
但如由生存之配偶或由子女申報扶養者,則可全額扣除,無比例換算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