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0/14-【綜所稅-大陸所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本人因工作關係,經常往來於台灣與大陸兩地,而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請問這些所得是否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台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時,應將所得發生處所名稱、地址及所得額詳細填列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併同其台灣地區來源所得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已於大陸地區繳納的所得稅(含扣繳及自繳)可自應納稅額中扣抵;但扣抵的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所得,而依其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應納稅額,且應檢附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的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