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8/28-【個人綜合所得稅】欲變更102年度綜所稅納稅義務人主體者,請於103年12月3日前申請

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雖已截止,但欲變更納稅義務人主體者,請於103年12月3日前向申報戶籍地所轄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依據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第17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前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申請變更。

【舉例說明】
甲、乙夫妻二人已合併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甲為納稅義務人,乙列報為配偶。如欲變更乙為納稅義務人,甲為配偶,可在103年12月3日前向申報戶籍地所轄分局、稽徵所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主體。

「納稅義務人主體」即為該稅務案件擔負納稅義務之人,退稅、補稅、欠稅執行等均以該納稅義務人為對象,故申請人應為夫妻雙方。又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得就其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納稅義務人在103年5月間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本人、配偶之薪資所得未分開計算稅額而採取合併計算者;或雖分開計算薪資所得,但誰為納稅義務人選擇的稅負較高,國稅局於核定時,會主動採取最有利的方式核算計稅。因此,是類案件之納稅義務人主體無須因計稅之不利而申請變更。

欲變更102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納稅義務人主體者,請務必於103年12月3日提出申請,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