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9/03-【檢舉逃漏稅】檢舉逃漏稅應提供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

對於檢舉案件之處理,依財政部訂定之「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檢舉人應提供檢舉人姓名及住址、被檢舉者之姓名及地址(如係公司或商號,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倘有欠缺時,稽徵機關應通知檢舉人於文到10日內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未提供者,即行簽報不予受理。

國稅局常接獲民眾提出檢舉,惟尚乏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嗣經通知檢舉人補正後,仍未獲提供具體逃漏稅之事證,導致稽徵機關難以認定為檢舉人所言確有逃漏稅之情事,往往因此浪費行政資源及效率,徒增稽徵成本及查核之困難性。

民眾若發現違章逃漏稅情事,檢舉時除詳述逃漏稅之事由外,應提供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供稽徵機關之查核運用,以利有效遏止不法逃漏,進而維護租稅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