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8/30-【營業稅】使用免用統一發票之規定

依目前稅法規定,只有小規模營業人才得以申請「免用統一發票」,而所謂小規模的要件有下列幾項:
(一)每月營業收入未超過20萬元。
(二)產品單價低。

是否所有店家均應開立統一發票?抑或有其他課稅規定?
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及第10條規定,小規模營業人係指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營業人;另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指下列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一、理髮業。二、沐浴業。三、計程車業。四、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業。

營業人如屬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者,或其每月銷售額雖已達20萬元,惟屬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者,如豆漿店、冰果店、自助餐……等於辦理營業登記時,得向所在地國稅稽徵機關申請免用統一發票;如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者,將採查定課徵方式課徵營業稅,由稽徵機關每3個月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該等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開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應注意事項:
一、免用發票收據上應有開立公司之大小章,上面應有「免用發票專用章」六個字,及公司名稱和統一編號號碼,而小章為公司負責人章。
二、大寫金額寫錯了,不得修正,應重開收據。
三、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如開立公司發票,不得以普通收據報帳。

經營免用統一發票商號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統一發票)是否要申報
經營免用統一發票商號,進貨時取得統一發票,是否要申報?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即免用統一發票商號),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但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不適用之。前項稅額10%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

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應於每年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檢附當期各月份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或財政部規定之憑證,向營業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即可扣減上一季營業稅,如果該營業稅額之10%超過查定稅額者,下期仍可繼續扣減;陳先生所經營之商號,取得進貨之發票,應依上述期限申報,即可減輕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