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8/15-【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如何認定

按「本法稱小規模營業人,指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營業人。」「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一、小規模營業人。」分別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所明定。次按「訂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為平均每月新台幣20萬元。」

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主管稽徵機關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查定其每月銷售額時,其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

主旨所稱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如下:

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

[財政部75年7月12日台財稅第7526254號函及89年5月3日台財稅第890452799號函所明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