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8/26-【列舉扣除額】選用標準扣除額辦理結算申報者,在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申請改用列舉扣除額

陳先生詢問:去年5月辦理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選用標準扣除額申報,最近找到小孩在臺北唸書支付房屋租金的證明,經重新計算採列舉扣除額較有利,是否可申請更正?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於其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申請改用列舉扣除額。以陳先生為例,因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業經國稅局審理核定,是陳先生不得申請改用列舉扣除額。

平日如有支付可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之各項費用時,應妥善保管相關付款證明文件,俾憑於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實際發生金額評估究應採列舉扣除額或標準扣除額申報較有利,以免事後經稽徵機關核定後無法變更,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