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8/21-【綜所稅-補償費】佃農因地主收回三七五租約耕地取得之補償費,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佃農承租之耕地,經出租人收回終止租約所領取之補償費,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規定,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給予之補償費為變動所得,應以補償費之半數列為其他所得。

佃農所領取的補償費具有長期累積性質,少則數十萬元,多則千萬元以上,因無扣(免)繳憑單,且受領補償費的民眾大多數是老農民,少有報稅經驗,或是讓子女列報扶養親屬,疏忽告訴子女有該筆補償費以致漏未申報;另有部分民眾取得佃農補償費,誤以為係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而未依規定申報當年度所得。

國稅局為協助及提醒受償佃農們依法納稅,將請所轄各縣市政府於土地徵收補償費發放時及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終止三七五租約耕地登記時,配合轉知各受償佃農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相關規定,並對轄內地政士進行宣導,另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前,發函輔導各受償佃農,再次提醒其依規定辦理申報。

提醒以前年度如有是類所得而未申報者,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及加計利息,否則一經查獲,除須補稅外還要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