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8/20-【營業稅扣抵】辦理員工伙食費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營利事業對員工提供膳食,取得膳食外包廠商之進項憑證,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舉例說明】
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經核對進、銷項明細,發現其中進貨對象某甲公司係餐飲業者,國稅局進一步查核,該公司將員工餐廳外包予甲公司,取得甲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並申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
依財政部75年10月2日台財稅字第7526396號函規定,營業人因辦理員工伙食而購買主、副食、水電、瓦斯等之進項稅額,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本案經通報營業稅查核,除就其申報之進項稅額依法補徵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5款規定處罰。

提醒營業人,申報之進項憑證,如非屬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向國稅局補申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時,除補稅外還要處以罰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