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企業提供其自有的產品於尾牙摸獎,或是將自有的產品贈與客戶,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 購買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應視為銷售貨物。

【進貨轉為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用】營業人產製、進口或購買之貨物於購入時未決定供作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餽贈,以進貨科目列帳,且購買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該貨物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餽贈時,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以自己為買受人之統一發票,又依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該張發票扣抵聯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買入供
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餽贈】購買之貨物於購入時已決定為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餽贈使用,並以「酬勞員工」或「交際費」相關科目列帳,且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可簡化作業,除應設帳記載外,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舉例說明】
甲公司為家電用品經銷商,111年10月間向乙公司購買電暖器一千臺,每臺單價新臺幣(下同)4,800元,購入時以進貨科目列帳,因該電暖器熱銷且深受員工喜愛,於辦理公司年終尾牙餐敘時,將其中三臺轉作為員工摸彩抽獎之獎品,依前揭規定,甲公司應按時價8,000元開立以其為買受人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並依職工福利或相關科目列帳,該發票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