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8/14-【營業稅】年終尾牙餐會及抽獎之獎品等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尾牙抽獎之獎品、餐會: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
若該商品購入時非備供酬勞員工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費用科目列帳,且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者,則該項貨物在轉供抽獎時,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須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尾牙餐會所支付之場地租金、餐費或是邀請藝人表演,支付予經紀公司之主持費或表演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
年終尾牙摸彩中獎獎金或禮品 應依規定辦理扣繳
舉辦摸彩活動之中獎獎金或實物獎品,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之「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辦理扣繳。
(一) 中獎人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扣繳單位於給付時須按給付總額扣取10%稅款,惟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可免予扣繳稅款,但仍應於次年1月底前列單申報。
(二) 中獎人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扣繳單位於給付時不論金額多少都應按給付總額扣取20%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