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8/11-【營業登記-包租公】個人設置營業場所與牌號或僱用員工,從事出租建物行為,自98年起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個人出租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予第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98年1月1日起,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含設置有形之營業場所或設置網站)
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
三、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

近期迭有接獲反映,部分個人未辦理營業登記,利用設置網站方式出租建物多間(棟)涉嫌逃漏營業稅。這種行為到底是否屬營業行為?應否辦理營業登記?為了避免爭議及課稅公平起見,財政部日前已發布釋令,對於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包括設置網站)或具備營業牌號或者有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者,明定自98年度起,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個人以自有少數空置房屋出租,收取租金收入,一般不會有設置網站、店面、辦公處所或招牌等情形,也不會僱用員工來經營;換句話說,如果個人利用設置網站、店面、辦公處所、招牌或僱用人員來經營出租建物業務,與一般個人出租餘屋行為已有不同,實屬一種營利行為,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自98年1月1日起,個人出租建物如符合上述情形者,應辦理營業登記,申報繳納營業稅,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