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8/06-【綜所稅罰則】執行業務者應據實列報執行業務所得,以免遭補稅處罰

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僅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之參考,納稅義務人如有其他來源之所得資料,仍應誠實申報,以免漏報受罰。

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係以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依規定於同年法定申報期限前彙報稽徵機關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為限,所以,執行業務所得者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參考向稽徵機關查調所得資料申報外,尚要自行增列申報執行業務所得.。

【舉例說明】
納稅義務人甲君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短漏報執行業務所得450,726元,經查獲,除依法核定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52,782元,依漏報所得有無扣(免)繳憑單分別裁處0.2倍及0.5倍罰鍰計25,923元。甲君不服,就罰鍰申請復查,主張其97至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均依照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申報,且該4年度並無裁處罰鍰情形,為何僅本年度要裁處罰鍰等語,經該局以我國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甲君101年度既有前開執行業務所得,即應依規定併同據實辦理結算申報,本年度因短漏報執行業務所得金額已達裁處罰鍰標準,且違章事證明確,原處罰鍰並無違誤,另甲君97至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係因短漏報執行業務所得未達裁處罰鍰標準,而未予處罰,乃駁回甲君復查之申請。

特別提醒執行業務者,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僅為申報時之參考,如當年度有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來源之所得,應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時,據實申報。倘未及時併同申報,亦應於未經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以免經查獲有漏報情事,而遭受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