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8/05-【扶養親屬】申報扶養親屬規定-直系尊親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篇
(註一)列報未滿60歲扶養親屬應檢附證明文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於個人綜合所得稅中申報扶養: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
(二)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等,並取具醫院證明者。
(三)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
以上並須檢附非屬前開薪資所得免稅者之適當證明文件,例如服務單位掣發之在職證明或薪資所得之扣繳憑單、投保單位開立之全民健康保險之繳費收據或其他適當證明之文件。
※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全民健康保險費,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的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得不受金額限制,全數可扣除,且不包括在每人2萬4千元的人身保險費列舉扣除額。
(一) 非直系親屬(如兄弟姐妹等旁系親屬),即使同一戶申報,也不得列報扣除代繳的健保費。
(二) 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若母親健保費掛在父親名下,其申報扶養母親不得列報保險費(因要保人為父親非屬同一申報戶)。
※ 繼父母可否列報為受扶養親屬?
所得稅法所規定直系尊親屬,包含直系血親尊親屬及直系姻親尊親屬在內,而繼父母在民法上屬納稅義務人之直系姻親尊親屬。因此,納稅義務人若申報扶養繼父母,得依規定減除繼父母之免稅額,若繼父母年滿70歲以上時,免稅額增加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