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8/05-【扶養親屬】申報扶養親屬規定-子女篇
※離婚者扶養未成年子女之免稅額,得協議由一方申報,未經協議者,由離婚後實際扶養之一方申報。
※兒子、兒媳於年度中成年,當年度得列為扶養親屬。
※兒媳年滿20歲仍在學,不得列報扶養親屬。
※推廣教育或暑期(部)進修之滿20歲子女不得列為受扶養親屬。
受扶養人年滿20歲而在學者,以就讀經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學校且具有正式學籍者為限,所謂正式學籍,係指經大專院校(含空大及專科以上進修補習班學校)公開招生錄取,入學修讀授與學位或頒發畢業證書之課程者。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年滿20歲以上,在學校推廣教育班或暑期部進修,非屬所得稅法規定之「在校就學」,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可申報該子女之扶養親屬免稅額。
※ 年滿20歲之子女,就讀學歷未經教育部認可之大陸地區學校,不得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