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8/04-【執行業務所得】執行業務所得交際費限額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執行業務者列支之交際費,經取得合法憑證並查明與業務有關者,准予核實認定。但全年列報總額,不得超過核定執行業務收入之下列標準:
一、建築師、保險業經紀人:7%。
二、律師、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技師、地政士:5﹪。
三、其他:3﹪。
【舉例說明】
不動產估價師業者申報全年收入總額600萬元。
交際費之限額為18萬元(600萬元×3﹪=18萬元)。
103/08/04-【執行業務所得】執行業務所得交際費限額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執行業務者列支之交際費,經取得合法憑證並查明與業務有關者,准予核實認定。但全年列報總額,不得超過核定執行業務收入之下列標準:
一、建築師、保險業經紀人:7%。
二、律師、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技師、地政士:5﹪。
三、其他:3﹪。
【舉例說明】
不動產估價師業者申報全年收入總額600萬元。
交際費之限額為18萬元(600萬元×3﹪=1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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