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7/14-【股東可扣抵稅額】營利事業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稅額應以實際繳納為限

營利事業繳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中華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增加之稅額及未分配盈餘加徵之稅額,如以現金繳納者,依所得稅第66條之3規定,應於繳納稅款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舉例說明】
最近查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某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自行繳稅款47餘萬元,因未依限繳納稅款,經國稅局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並於102年度以後始陸續繳納稅款。依上開條文規定,應於各稅款繳納日始能將實際繳納金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惟該公司卻於101年度將該稅款全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致發生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28餘萬元,除遭核定補繳超額分配稅款外,並另處罰鍰22餘萬元。

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繳納之稅款如有分期繳納情形者,應於實際繳納稅款日始能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以免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