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7/08-【未分配盈餘】營利事業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須帳載有累積虧損經實際彌補,始有適用

87年實施兩稅合一後,營利事業於計算未分配盈餘時,如欲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須累積至上年度止帳載為累積虧損,非僅限於87年度以後之虧損,亦應包括截至86年度止之累積虧損。

【舉例說明】
甲公司10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稅後純益為600,000元,列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600,000元,惟查該公司86年度以前累積盈餘為5,000,000元,87至99年度之帳載累積虧損為900,000元,故依所得稅法及商業會計法規定,截至99年度止帳載有累積盈餘4,100,000元,尚無累積虧損須彌補,涉有短漏報未分配盈餘之情事,除補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並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第1項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