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9/24-【未分配盈餘申報】營利事業未依限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或未分配盈餘申報,除補稅外,將另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為促使營利事業依限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或未分配盈餘申報,所得稅法明定營利事業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或未分配盈餘申報者,除補稅外,將另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依所得稅法第108條及第108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者,稽徵機關將填具滯報通知書通知營利事業限期補辦申報,營利事業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申報者,稽徵機關按核定應納稅額或應加徵之稅額,另徵10%滯報金,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千5百元;營利事業如未於稽徵機關通知期限內補報者,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所得額或未分配盈餘者,按核定應納稅額或應加徵之稅額,另徵20%怠報金,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舉例說明】
日前查獲甲公司未依規定辦理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惟當年度有營業收入,經依查得資料核定當年度所得額,因甲公司未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申報,除補稅外,另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20%怠報金。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復因未提起行政訴訟而確定。
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並依規定期限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或未分配盈餘申報,以確保自身權益,避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