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6/16-【未分配盈餘】公司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列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須帳載以前各年度合計有累積虧損並經實際彌補為準

自87年實施兩稅合一後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於計算未分配盈餘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如欲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須當年度之帳載稅後純益為正數,且累積至上年度止之帳載累積盈虧為負數,方有減除之適用。所稱「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應係截至上年度止之累積虧損數。

【舉例說明】
日前查核轄內某公司10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100年度稅後淨利為240萬元,列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145萬元,公司資產負債表之帳載數86年度以前累積盈餘為0元, 87至98年度之累積盈餘為298萬元,而99年度以後之累積虧損145萬元,故主張10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應可列報減除99年度以後之累積虧損145萬元。惟依所得稅法及商業會計法規定,該公司截至99年度止帳載累積盈餘為153萬元(298萬元減145萬元),並無累積虧損需予彌補,故涉有短漏報100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情事,除按短漏報未分配盈餘補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第1項規定處以罰鍰。

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扣除之規定,另如以減資、股東往來、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彌補虧損者,因非屬以當年度之盈餘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故也不可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