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原則上為贈與人,但若贈與人有行蹤不明、逾期未繳納贈與稅且在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或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等3種情形之一時,稽徵機關即會改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發單補徵。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贈與稅除符合不計入贈與總額項目之贈與外,若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又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原則上為贈與人,若贈與人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者,會改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109年10月間殁)生前於106年1月間出售名下房地,取得售屋款950萬元且存入其銀行帳戶內,嗣甲君於該年12月間將其中350萬元匯款贈與其女乙君,未依規定申報贈與稅,經查核甲君遺產稅時,併同查獲甲君生前贈與乙君350萬元,核定106年度贈與總額350萬元,扣除免稅額220萬元後,應納稅額13萬元(130萬元×10%),因贈與人甲君109年10月間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依法改以乙君為納稅義務人。乙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甲君所匯款項係供其代甲君支付生活雜支等相關費用,非屬贈與,惟因乙君未提供其代甲君支付相關費用之具體事證,未獲變更,復查駁回。
民眾同一年度以自己資金無償贈與他人逾免稅額時,應依法辦理贈與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