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訂定徵收率部分,參加對象為六都及新竹縣、市8個地方稅稽徵機關:
1.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法定稅率為1.5%至3.6%,並授權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另依地方稅法通則規定,地方政府亦得於房屋稅法定稅率上限30%範圍內,調高房屋稅徵收率,是以,目前已有對持有多屋者加重課徵房屋稅機制,供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彈性運用。
2.會中由臺北市及臺南市分享其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採行差別稅率之內容、推動歷程及克服困難之方法,供其他稅捐機關參考。
(二)評定稅基部分,參加對象為明(111)年應辦理重行評定房屋標準價格之13個地方政府所屬之地方稅稽徵機關:
1.房屋標準單價:係適用於新建房屋,與會地方稅稽徵機關表示,將參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營造工程物價指數」及當地之建築物工程造價表,審酌轄內情形,合理調整。
2.地段率:與會地方稅稽徵機關表示,將衡酌公告土地現值調整趨勢、地區商業及交通發展情形,綜整考量予以合理訂定。
3.現行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爰評定公布及備查作業應於當年6月30日前完成,並自當年7月1日起適用。另為利掌握評定情形,請該等地方稅稽徵機關每半個月回報財政部,俾瞭解其進度及評定內容符合稅法規定。
財政部將賡續積極督促地方政府落實房屋稅稅基之評定及視地方實際情形訂定徵收率,使房屋稅負合理化,俾符合房屋稅按使用者受益課徵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