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已核准貨物稅產品登記之飲料如變更名稱,應重新辦理登記或僅須辦理產品名稱變更登記?
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19條規定,貨物稅產製廠商已核准登記之產品,會因變更事項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一、如產品名稱、規格、容量、重量、原料成分或含量變更,應於產製前向主管稽徵機關重新辦理產品登記。
二、上述以外原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產製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三、如僅為包裝上使用圖樣變更者,應送主管稽徵機關備查,免申請變更登記。
【舉例說明】如廠商欲將A飲料名稱變更為新品名B,應於B飲料產製前填具產品登記申請表,並檢附飲料品四吋照片及使用圖樣或包裝用紙等相關資料,重新辦理產品登記,另A飲料如不再產製,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註銷產品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