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場競爭瞬息萬變,有諸多因素影響營業人營業額衰退,甚至於短暫「歸零」,這時除了注意市場需求變化及經營策略調整外,也別忽略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依同法第49條規定,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1,200元,不得超過12,000元;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不得超過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
【舉例說明】某家公司110年5至6月(期)營業稅未在規定申報期限7月15日前辦理申報,經輔導後仍未申報,致超過30日,乃加徵怠報金3,000元,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自110年以來,因產品處於研發階段,無銷售額,故未辦理營業稅申報並非故意,應免除其罰責;但該局審理發現,該公司110年1至2月及3至4月之銷售額雖為0元,惟均按規定辦理營業稅申報,且未逾期,顯見該公司對於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依法按期限申報營業稅之相關規定並非不知,其未為申報,核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仍應受罰。
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稅申報,切勿因當期無銷售額,而未依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