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於110年10月22日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及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營業稅稽徵要點,增修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自111年1月1日起,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市面上自販機銷售以「食品、飲料」及「停車費」兩機種居多,消費者多有反映無法直接取得統一發票,業者恐有逃漏稅之虞及影響消費者索取統一發票之兌獎權益,為維護租稅公平,並保障民眾索取統一發票兌獎權益,故修正相關法規規定。
考量自動販賣機產製及進口廠商需時調整機台、通路商需採購符合規定之機型及系統商須設計介接營業人資訊系統,「食品、飲料」部分110年12月31日以前及111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自動販賣機,分別給予6年及1年輔導期,停車場部分給予1年輔導期。為兼顧實務作業及營業人與消費者權益,營業人在輔導期限內未依規定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者,國稅局將積極輔導,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但自販機已具備自行列印統一發票功能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