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接獲轄內A公司詢問,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而誤開成未載明公司名稱及其統一編號之二聯式發票,又沒逃漏稅,為何還要受罰?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另依同辦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使用三聯式統一發票者,應依規定據實載明交易日期、品名等各項交易事項,並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而開立未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之二聯式發票,交付買受人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按其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

【舉例說明】A公司銷售貨物84,000元與B公司,惟未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而係開立未載明買受人B公司名稱及統一編號之二聯式發票,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應處以發票所載銷售額80,000×1%=800元罰鍰,因金額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是裁處罰鍰1,500元。

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於銷售貨物與勞務時,應依買受人身分區分營業人或非營業人,並分別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或二聯式統一發票,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