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經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如因財務困難無法一次繳清,可以洽請行政執行分署辦理分期繳納。惟經行政執行分署核准分期繳納稅款後,如不按期履行繳納義務,致廢止核准分期繳納,欠稅人或擔保人財產將遭到強制執行。
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經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時因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分署在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核准其分期繳納,並得命義務人或第三人書立擔保書狀或提供相當之擔保,擔保其按期繳納義務,惟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限繳納者,行政執行分署得廢止其分期並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納稅義務人甲君未依限繳納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應納稅款,該局於滯納期滿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因其經濟狀況不佳,僅有自住A房屋1間,遂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經行政執行分署徵得該局同意後,酌情核准分12期繳納,並命甲君書立擔保書擔保履行分期繳納義務。但甲君於繳納第5期後即不再繳納亦置之不理,行政執行分署遂廢止其分期繳納,並拍賣其所有之A房屋,因該不動產經減價拍賣後始拍定,拍定價格較不動產市場成交價額為低,清償欠稅所餘款項,較甲君自行處分A屋,依規定繳納欠稅所餘款項為少,甲君因未依規定分期繳納稅款而遭受損失。
經行政執行分署核准分期繳納欠稅款後,請納稅義務人應確實依該分署核准之分期期限繳納,若申請分期並經核准後仍有繳納困難之情事,應主動向行政執行分署協商其他解決方法,切勿置之不理,以免個人財產遭拍賣而蒙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