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賡續鼓勵民眾購買電動車輛,帶動電動車及相關產業發展,促進節能減碳,行政院今(15)日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第3項規定核定延長電動車輛減免貨物稅年限至114年12月31日。
依現行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第2項、第3項規定,106年1月28日至110年12月31日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140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上開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上開電動車輛免徵貨物稅措施將於110年12月31日屆期,考量國內購置電動車輛之占比仍低,相關產業鏈亦尚在起步階段,另為配合國際設定汽車電動化或燃油新車禁售時程,鼓勵國人使用低污染、高效能之電動車輛,有延續電動車輛貨物稅減徵優惠之必要,該部乃參酌經濟部建議,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第3項規定陳報行政院建議續延長電動車輛減免徵貨物稅措施實施年限4年(111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行政院於今(15)日核定。

延長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減免電動車輛貨物稅實施年限,應有助推動「2050淨零排放」及國家永續發展之政策目標,達成節能減碳及實現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