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先生詢問:我在110年2月購買新機車及完成領牌登記,並於4月20日報廢出廠4年以上舊機車。聽說申請退還新機車貨物稅,必須在舊機車報廢後6個月內提出,我因一時疏忽未於期限屆滿(110年10月20日)前提出申請,是否只能將該租稅優惠讓給舊機車報廢後6個月內有購買新機車的親友去申領,有無其他補救之道?
依據110年5月26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中古機車報廢或出口並購買新車,申請減徵退還每輛新車貨物稅最高4千元之優惠措施實施期限延長5年至115年1月7日,同時取消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應「登記滿1年」及車籍登記與新購機車之新領牌照登記須為同一人、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之限制,並追溯自110年1月8日起適用。另110年7月9日發布生效之「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下稱本辦法)則配合修正申請期限、申請程序及應檢附證明文件等相關規定。

依據本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消費者報廢或出口中古汽車、中古機車換購新車,產製廠商或進口人應於符合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要件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提出申請,逾期不得申請退還。但慮及部分符合修正後減徵退還貨物稅規定者,須於本辦法發布生效後才能據以申請退稅,為維護消費者權益,同條第2項增訂完成汰舊換新日期介於110年1月8日至7月8日間,申請期間為本辦法發布生效之次日起算6個月,即110年7月10日至111年1月10日(原於111年1月9日屆滿,因當日適逢假日順延1日)。

羅先生完成中古機車汰舊換新之日期介於110年1月8日至7月8日間,其適用減徵新車貨物稅之6個月申請期間起算日應為110年7月9日而非4月20日之次日,即申請期間從110年7月10日起至111年1月10日止,尚未逾期,仍可備齊相關退稅文件,洽請產製廠商依限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