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如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投資損失,應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認列投資損失。
某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投資損失503萬元,該投資損失係因被投資事業辦理清算而發生,經查核被投資事業清算相關文件,發現清算結算表冊經股東會承認之日為109年3月20日,依前揭規定,應於109年度認列投資損失,故將原帳列108年度之投資損失503萬元予以全數減列並補徵稅額。
營利事業於申報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之損失時,除檢附被投資事業清算之證明文件外,尚須注意認列時點係以清算完結後之結算表冊經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營利事業如有不明瞭之處,可至網站(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