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稱機關團體)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占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以下稱支出比率)未達60%且結餘款超過新臺幣(下同)50萬元,如已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稱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第2目規定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4年內之使用計畫,並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應依該計畫確實執行。
機關團體如以往年度已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供以後年度使用,近期因受疫情影響,致未能依原使用計畫之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執行者,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4項規定,應於原使用計畫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並依變更後使用計畫確實執行,始符合免稅標準之規定,惟應注意變更前、後之使用計畫所定期間合計仍以4年為限。
【舉例說明】甲基金會107年度因支出比率未達60%且結餘款超過50萬元,原已就107年度結餘款編列用於108至110年度之使用計畫,並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嗣國內因受疫情影響無法舉辦活動,致該基金會未能依原使用計畫執行,則甲基金會最遲應於111年3月31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使用計畫,且變更後之使用計畫期間合計仍以4年為限,即變更後使用計畫最後使用年度為111年度。
機關團體如有結餘款未依原訂使用計畫執行之情形,應儘速向主管機關提出變更使用計畫之申請,以免因未依使用計畫執行,致未符合免稅標準之規定,遭補稅而影響機關團體之公益活動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