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菸酒稅法規定之菸酒,不論在國內產製或自國外進口,於出廠或進口時課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為避免重複課稅,產製廠商產製菸酒以另一菸酒做為原料,該原料可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辦理免稅採購,如未依規定辦理免稅手續,自行使用已稅菸酒為原料者,不予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產製廠商使用之免稅菸酒原料,依菸酒稅法相關規定,未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是不得轉供他廠使用或移作他用的。如將免稅原料轉供他廠使用或移作他用,應依規定補徵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及處罰。
為維護自身權益,產製廠商請隨時自我檢視有無擅自將免稅菸酒原料轉供他廠使用或移作他用之情形,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工廠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