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應辦扣繳之各類所得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
居住者與非居住者扣繳率並不相同,符合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或符合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以上者為我國居住者。不屬於以上所稱的個人則為非居住者。
扣繳義務人須確認所得人為居住者或非居住者,並依據各類所得扣繳標準規定扣繳。該所舉例說明,扣繳義務人給付居住者薪資可按照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的規定扣繳,或按照全月給付總額扣繳5%。給付非居住者薪資則按給付額扣取18%,但如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