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賡續鼓勵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並換購新車,以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及節能減碳,貨物稅優惠措施延長至115年1月7日,汽車每輛最高減徵5萬元、機車每輛最高減徵4 千元。
消費者報廢或出口中古汽車(小客車、小貨車及小客貨兩用車)、中古機車(150c.c.以下)換購新車,應由新車產製廠商或進口人於6個月內向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提出申請退還新車減徵貨物稅,逾期不得申請,申請期間之計算如下:
一、先報廢或出口中古車後購買新車者:以公路監理機關核發加蓋戳記之汽(機)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所載發照日期之次日起算。
二、先購買新車後出口中古車者:以海關核發加蓋戳記之出口報單所載報關日期之次日起算。
三、先購買新車後報廢中古車者:以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回收證明)所載回收日期或公路監理機關核發加蓋戳記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所載日期之最後完成日之次日。

本優惠措施追溯自110年1月8日起適用,符合修正後所定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要件者,如完成汰舊換新之日介於110年1月8日至110年7月8日間,申請期限為前揭辦法修正生效日次日起算6個月內(即自110年7月9日至111年1月9日,因遇假日順延至111年1月10日),民眾備齊相關退稅文件後,請儘速交付予產製廠商或進口人提出申請,以免逾期影響權益。

民眾如欲查詢相關規定或案件進度,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汰換舊車購買新車減徵貨物稅/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作業專區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