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菸酒稅稽徵規則第8條之1規定,已核准登記之菸酒,除產品名稱、規格、容量、淨重或酒精成分含量變更,應重新辦理產品登記外,如有其他原登記事項變更情形,應於產製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舉例說明】廠商欲將酒類產品名稱由原本品名A變更為品名B,應於產製品名B酒類產品前填具產品登記申請表,並檢附酒品照片、標示及圖樣等相關資料,重新辦理產品登記;若廠商不再產製品名A,應另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產品登記。如僅為包裝上之圖樣變更者,則送主管稽徵機關備查即可,免申請變更登記。
110/09/28-變更酒類產品名稱應重新辦理菸酒稅產品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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