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的自住房地常會隨著家庭人口增加等原因而須出售,另外購置新的自住房地,也就是一般所稱的換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換屋的民眾,不論是先售後購或者是先購後售,只要符合一定條件者,可向國稅局申請退還已繳納的房地合一所得稅(先售後購)或扣抵應納的房地合一所得稅(先購後售)之優惠。
個人重購自住房地如同時符合下列三項條件者,可申請適用退(抵)稅優惠規定:
一、出售舊房地與購置新房地的間隔時間須在2年內
無論是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時間(以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為準)差距必須在2年以內。

二、新、舊房地均為自住用途
新舊房地均須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在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須在規定期限內提出退(抵)稅申請
先售後購者,須在重購自住房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5年內,向國稅局提出退稅申請;先購後售者,則須在申報出售舊房地之房地合一所得稅時,提出扣抵應納稅額之申請。
該局指出,個人重購自住房地可申請退(抵)稅金額,係以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出售舊房地所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計算退稅額(先售後購),或計算扣抵稅額自應納稅額減除(先購後售),退(抵)稅金額不得超過應納(已繳納)稅額。

【舉例說明】甲君於108年1月25日購買A房地,110年1月28日以480萬元出售,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13萬元,後來於同年3月19日以300萬元購買B房地,如A、B房地都符合自住相關規定,則甲君可於重購房地(即B房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退還房地合一稅稅額81,250元(出售房地應納稅額13萬元×重購價額300萬元÷出售價額480萬元)。

重購之自住房地,如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出租、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將會被追繳原扣抵或退還之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