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自110年9月1日起至同年月30日止(採特殊會計年度者比照推算),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符合一定條件者,得免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
依財政部110年8月6日台財稅字第11004598580號令,營利事業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紓困條例)施行期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於110年度營所稅暫繳申報期間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免辦理110年度營所稅暫繳: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條例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者。
二、其他因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 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營業額或任1個月之營業額較108年12月以前6個月或107年以後之任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或其他營業收入驟減情形)者。

為簡政便民,營利事業於規定辦理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無須再提出申請,可直接適用免辦理110年度營所稅暫繳:
一、已依財政部109年7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5840號令規定申請並經核准免辦理109年度營所稅暫繳者。
二、因疫情影響已依規定申請並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所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者。
三、因疫情影響已依規定申請並經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