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持續鼓勵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並換購新車,以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及達成節能減碳政策,總統於110年5月26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符合規定者,得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適用期間續延長5年至115年1月7日止。
二、刪除中古機車須登記滿1年限制。
三、放寬中古機車車籍登記與購買新機車新領牌照車籍登記之車主,不以同一人為限。

【舉例說明】甲君於110年2月8日至監理機關將其98年購買在名下的90cc舊機車辦理車籍註銷,並於同日請合格的廢車回收業者辦理車體報廢,其外甥A君於110年6月30日購買新機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如依修法前規定,購買新機車須為本人、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才可適用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之租稅優惠,惟修法後已放寬申請退稅車主不以同一人為限,所以如果舅舅甲君同意由外甥A君具領減徵退還之新車貨物稅,只要檢附兩人共同簽署之中古機車與新機車車籍登記之車主非同一人聲明書,即可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

如欲查詢相關規定及申請進度,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汰換舊車購買新車減徵貨物稅/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作業專區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