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境外資金匯回專法)自108年8月15日施行,隨著該專法即將落日,近日申請金額明顯增加,近一週申請件數達54件、金額新臺幣(下同)377億元,截至110年8月5日,總計引導1,492件、金額3,267億元境外資金申請匯回,獲准並實際匯回1,245件、金額2,600億元。
境外資金匯回專法係引導資金回國投資促進產業發展所提供之限時租稅措施,施行期間僅2年,在第2年期間[109年8月15日至110年8月14日(遇週六假日順延至8月16日)]提出申請且在核准之日起算1個月(得申請展延1個月,即最長2個月)內將境外資金匯回存入外匯存款專戶者,由受理銀行按10%稅率扣取稅款,後續依規定管理運用,免依一般所得稅制按20%稅率課稅。

營利事業於申請適用境外資金匯回專法時,未及提供其境外轉投資事業最近一年度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盈餘分配議事錄者,得於國稅局核准之日起算1個月內補送其登記地國稅局。又核准適用境外資金匯回專法者,可於資金匯回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日起算1年內,向經濟部申請以該匯回資金從事實質投資,完成從事實質投資並取具該部核發完成證明者,得向國稅局申請退還前已納稅額之50%,以第2年申請匯回適用10%稅率者而言,實質稅率僅5%,較一般所得稅制適用稅率20%優惠。

適用境外資金匯回專法申請期限至110年8月16日,即將於10日後屆期,請欲適用境外資金匯回專法之個人及營利事業,儘速備妥相關文件向個人戶籍所在地或營利事業登記地國稅局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