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下稱本辦法)第4條規定,產製廠商及進口人應自符合資格及要件時起6個月內,向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申請退稅,逾期不得申請退還。
符合汰換舊車購買新車退稅申請期間之計算如下:
一、先買新車,再報廢中古車(採先報廢車籍後回收車體)
於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或廢機動車輛回收證明所載回收日期之次日起算。
二、先買新車,再報廢中古車(採先回收車體後報廢車籍)
於公路監理機關核發加蓋戳記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之次日起算。
三、先報廢中古車,再購買新車
於公路監理機關核發加蓋戳記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所載發照日期之次日起算。
本優惠措施追溯自110年1月8日起適用,為維護民眾權益,倘汰舊換新車之最後完成日介於110年1月8日至110年7月8日間,則申請期間展延自本辦法修正生效日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即自110年7月10日起至111年1月9日止,惟因適逢假日順延至111年1月10日。請符合條件之民眾提供相關文件給產製廠商或進口人,並由產製廠商或進口人於期限內向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提出申請。
民眾如欲查詢有關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相關規定或案件進度,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汰換舊車購買新車減徵貨物稅/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作業專區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