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第20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簡稱納保官)主動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協助內容如下:一、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二、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三、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之諮詢與協助。
目前國稅局總局配置1名主任納保官及4名納保官外,於所轄分局及稽徵所各配置1名納保官,便利民眾即時尋求適切之服務。納保官受理案件將秉持納稅者權利保護精神提供協助,並致力於納稅者與稽徵機關間之溝通及良好服務,為納稅者權利把關。

【舉例說明】甲君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列報其未成年姪女為受扶養親屬,惟未將姪女之營利所得合併申報,經裁處罰鍰,甲君向納保官申請協助,主張因姪女父母驟然過世,不便過問遺產相關事宜,致不知其當年度實際獲配股利金額,請求能就該等行為情節再予考量。經納保官瞭解案情後,發現甲君有申報扶養其母親,若減列扶養其母親及姪女,改由甲君母親單獨申報並列報扶養甲君之未成年姪女,對當事人較為有利,建議權責單位重新審酌後,認甲君之母親可列報扶養甲君之未成年姪女,乃輔導甲君申請減列扶養其母親及姪女,經重新核算其應補稅額,不生違章情事;另甲君母親補行申報,其應納稅額經抵減全戶股利可抵減稅額後,尚可退還稅款,亦無須處罰。

國稅局網站設置有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有關納保官設置情形及申請資料,納稅者可至該專區查詢善加利用,未來亦將持續為納稅者提供更便利即時之納保資源與服務,完善納稅者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