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民眾車輛汰舊換新及兼顧新法之銜接,增訂自110年1月8日起至110年5月27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且出廠6年以上之中古汽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汽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得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
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如欲申請中古汽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應填具申請書、明細表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於規定申請期限內向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提出申請,以憑核認:

1.公路監理機關加蓋戳記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
2.新汽車貨物稅完稅證明文件影本。
3.中古汽車行車執照影本。
4.中古汽車辦理報廢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影本。
5.環境保護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影本或廢機動車輛回收證明影本(中古汽車報廢)或中古汽車之出口報單出口證明聯影本及其他出口證明文件(中古汽車出口)。
6.中古汽車之車籍登記及新汽車之新領牌照車籍登記之車主如非同一人,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7.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民眾如欲查詢有關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相關規定或案件進度,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汰換舊車購買新車減徵貨物稅/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作業專區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