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優惠原於110年1月7日屆期,為賡續鼓勵汽、機車汰舊換新,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及節能減碳,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修正條文業經總統公布並自110年5月28日生效,除延續汽車每輛最高減徵5萬元、機車每輛最高減徵4千元,並將適用期間延長5年至115年1月7日,中古汽車出廠年限自6年以上修正提高至10年以上,放寬中古機車無須登記滿1年,且新、舊機車車主不以同一人為限。財政部並會銜經濟部公布修正「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相關申請程序,於110年7月9日上路,以應實務推動需要。
為顧及於修法前、後銜接期間民眾權益及信賴保護原則,修正條文及退稅辦法明定過渡期間從寬認定適用條件如下:
一、汽車部分:
(1)110年1月8日以後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且出廠6年以上(未滿10年)之中古汽車,如已於110年1月7日以前且係於報廢或出口前6個月內購買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仍得適用減徵退還新汽車貨物稅規定。
(2)110年1月8日起至110年5月27日(修正條文生效前)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且出廠6年以上(未滿10年) 中古汽車,且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汽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亦得適用減徵退還新汽車貨物稅規定。
二、機車部分:110年1月7日以前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並於110年1月8日以後且係於報廢或出口後6個月內換購新機車者,該中古機車不須「登記滿1年」,新、舊機車車主也不以同一人為限,可適用減徵退還新機車貨物稅規定。
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期限為完成汰舊換新日之次日起6個月內,逾期不得申請退還,本優惠措施追溯自110年1月8日起適用,符合修正後規定條件者,如完成汰舊換新之日係介於110年1月8日至110年7月8日間,申請期限展延自退稅辦法修正生效日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即為111年1月9日,遇假日順延至111年1月10日),符合條件的民眾,請檢附相關文件送交新車經銷商轉交給新車的產製廠商(或進口商),由新車產製廠商(或進口商)於限期內向所在地國稅局(或進口地海關)提出申請,以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