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係採自行申報制,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納稅義務人即應依法辦理遺產稅申報,而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依序為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遺產管理人,繼承人雖均已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但如經法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者,仍應依法辦理遺產稅申報。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若全體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且無選定遺產管理人,國稅局會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而法院會考慮遺產清理之公平性及適切性,繼承人雖已聲明拋棄繼承,仍可能會被選任為遺產管理人。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死亡,法定各順序繼承人皆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已死亡,國稅局乃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經法院裁定選任被繼承人之配偶乙君為遺產管理人,乙君不服,以其無意願擔任及不懂法律事務為由提起抗告,經法院考量乙君與被繼承人甲君生活關係緊密,且被繼承人生前贈與土地予乙君,衡情應較與被繼承人毫無關係之他人,更加瞭解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且乙君並非無智識能力之人,依其身分地位及社會經驗能力應足以勝任為由,駁回乙君之抗告而確定。乙君未依規定申報遺產稅,經查獲,除補徵應納稅額外,並遭處罰鍰。乙君不服,主張已拋棄繼承且未就任遺產管理人,非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不負申報義務云云。

乙君雖已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不具繼承人身分,不能以繼承人身分申報遺產稅,但乙君既經法院選任為被繼承人甲君之遺產管理人並己確定在案,則乙君基於其為遺產管理人之身分,即為本件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依法自有據實申報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