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總統110年5月26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中古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等車輛汰舊換新,申請減徵退還新車應徵貨物稅(每輛可定額減徵新臺幣5萬元),除仍然必須符合舊車登記滿1年、新舊車主為本人、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以及汰舊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等3要件外,舊車出廠年限從原規定6年以上調整為10年以上。
本次貨物稅條例修正,除將中古汽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原實施期間105年1月8日起至110年1月7日止,延長5年至115年1月7日止,另為加速報廢或出口10年以上的小客車等中古汽車,避免老舊車輛影響行車安全及空氣品質,並兼顧中古車市場交易,修正報廢或出口中古汽車之出廠年限,自110年1月8日起由6年以上調整為10年以上。惟因此次修法採用回溯延長,對已符合上述舊車登記滿1年等3要件者,其所汰換舊車之出廠年限究竟須6年以上或10年以上,該局表示,民眾可以「110年1月8日」及「110年5月28日」這兩個日期來判斷,整理如下:(附表「中古汽車汰舊換新之舊車出廠年限對照表」)
一、110年1月7日以前購買新車,於110年1月8日以後報廢或出口舊車者,舊車出廠須6年以上。
二、110年1月8日起至110年5月27日報廢或出口舊車,舊車出廠須6年以上。
三、110年5月28日以後報廢或出口舊車,且在110年1月8日以後購買新車,舊車出廠須10年以上。
依據上述整理結果,中古汽車汰舊換新,已符合舊車登記滿1年、新舊車主為本人、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且汰舊前、後6個月內完成購買新車及新領牌照登記等要件者,其舊車出廠年限究竟須要6年以上或10年以上,只需注意舊車報廢或出口日期是否發生在「110年5月28日」以後,及新車領照是否在「110年1月8日」以後完成。如果兩者答案都是肯定的,舊車出廠須10年以上;其中只要一個答案是否定的,舊車出廠只要6年以上就可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