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耕地出租人終止租約收回耕地時應補償承租人,因此,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訂有三七五租約之土地,其遺產價值可按公告現值減除1/3補償後估價,即以土地公告現值之2/3為遺產價額。
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案件,發現甲君遺產有數筆載有三七五租約註記之土地,未按公告現值減除1/3估價,經通知繼承人提出租約核認無誤後,遂按公告現值2/3計算遺產價值。

倘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稅時,未提出租約主張扣除,嗣繳清稅款並辦理繼承登記後始提出申請,經查明屬實者,仍可准予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