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資金匯回專法)施行期限即將於110年8月14日屆滿,個人或營利事業於屆滿前提出申請並匯回境外資金者,第2年可享10%之特別優惠稅率,免依一般所得稅制課稅。個人自境外匯回之資金、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之資金進行實質投資,還可再享有稅率減半的優惠,降低租稅負擔。
自108年8月15日實施以來,針對台商回台投資提供稅務諮詢服務案件已達544件,隨著資金匯回專法即將落日,最近提出申請資金匯回專法案件也逐漸熱絡。為免影響資金預計到位之期程,個人或營利事業可於申請適用資金匯回專法前,將相關應檢附之文件交由國稅局及受理銀行先行審視無誤後再遞件,以加速審查作業程序及儘速取得核准函。
有意回台投資之台商,宜加快腳步於110年8月14日前將申請書郵寄或遞送至國稅局,並且在核准函規定之期限內將資金匯回,即可適用10%優惠稅率,歡迎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之「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專區」,查詢相關法令、申請書表、各地區國稅局專人諮詢窗口等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