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杜短期炒作不動產,維護居住正義並遏止租稅規避,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下稱房地合一稅2.0),將自今(110)年7月1日起施行。
依現行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出售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房屋土地之交易所得,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且不論持有期間長短,稅率均為20%。
房地合一稅2.0新制實施後,營利事業將比照個人按持有期間採差別稅率課稅。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交易持有2年以內房地,稅率45%;持有房地超過2年,但未逾5年,稅率35%;持有房地超過5年,稅率20%(詳附表)。至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修法後交易持有2年以內房地,稅率45%、交易持有逾2年之房地所得,稅率35%(詳附表)。申報方式均於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

修正土地漲價總數額減除規定,為防杜利用土地增值稅稅率與房地合一所得稅稅率間差異,以自行申報高於公告土地現值之土地移轉現值方式規避所得稅負,明定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以交易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前次移轉現值所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限,超過部分不得減除,其屬超過部分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得以費用列支。

修法後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交易新制房地之所得,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至第14條之7規定申報及課徵個人所得稅,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所得額,以反映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房地,登記所有權人為個人,與具獨立法人格之營利事業得為所有權之登記主體有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