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以下簡稱資金專法)自108年8月15日起施行2年,營利事業要適用資金專法優惠稅率,請把握第2年(109年8月15日起至110年8月14日止)最後期限,在截止日110年8月14日前提出申請,可享優惠稅率10%。
營利事業經申請核准且在規定期限內將境外轉投資收益匯回資金專戶者,受理銀行會以優惠稅率10%代為扣取稅款。營利事業如依規定向經濟部申請核准及完成實質投資,還可以在取得經濟部核發完成證明6個月內,檢具相關文件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扣取稅款之50%,實質稅率只有5%。

【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10月1日申請並經核准,於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折合新臺幣(下同)6,000萬元時,受理銀行按優惠稅率10%代為扣取稅款600萬元,並存入外匯存款專戶5,400萬元。若甲公司完成實質投資,可在取得經濟部核發完成證明6個月內,檢具文件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扣取稅款之50%(即300萬元)。

有意申請的營利事業,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所得稅類>投資臺灣及境外資金匯回稅務諮詢服務專區下載申請書表或查詢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