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於24日發布解釋令,規定稽徵機關與所得稅協定締約他方主管機關,就個案進行跨境雙邊或多邊預先訂價協議(以下簡稱BAPA)協商時,得約定以BAPA涵蓋期間個別年度或全部年度平均之受控交易結果,檢視是否符合約定常規交易範圍;如在常規交易範圍之外者,得按常規交易範圍內任一點,向上或向下調整BAPA涵蓋期間個別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或於最末年度一次調整。
我國簽署生效33個所得稅協定,均依國際稅約範本定有「相互協議之程序」(以下簡稱MAP)條文。跨國集團為避免集團關係企業間受控交易,因交易雙方所在地國各自進行移轉訂價調整產生重複課稅,得依MAP規定申請BAPA,由雙方主管機關約定適當條件(例如常規交易方法及範圍等),決定「未來」一定期間內該等受控交易之訂價或利潤率區間,以提升租稅確定性、預防爭議及避免所得重複課稅,提供跨國企業友善租稅環境。
考量當受控交易結果在約定常規交易範圍之外時,各國移轉訂價法令規定調整方式不盡相同(例如調整至常規交易範圍內任一點或中位數),且各產業受景氣循環或營業週期等風險影響程度各異,為調和各國法令規範,並適當反映跨國企業全球營運風險,貼近經濟實質,爰發布解釋令,賦予稽徵機關與締約他方主管機關協商彈性,以發揮所得稅協定效益。
【舉例說明】甲公司為我國營利事業,其關係企業乙公司為我協定夥伴國A國之營利事業,甲、乙兩公司分別向我國及A國主管機關就110年度至114年度之受控交易申請BAPA。我國稽徵機關與A國主管機關進行協商,協議以甲公司為受測個體,以營業淨利率為利潤率指標,常規營業淨利率範圍為3%至8%。依本次發布釋令,雙方並得約定下列事項:
1. 測試是否符合BAPA約定方式:得以甲公司110年度至114年度各年度營業淨利率,或5個年度加總平均之營業淨利率,檢視是否符合前述常規營業淨利率範圍(3%至8%)。
2. 不符合約定時之調整方式:如經檢視甲公司營業淨利率在該範圍之外,得以最靠近該範圍之端點(即3%或8%)或該範圍內任一點向上或向下調整。
3. 不符合約定時之調整年度:得分別計算甲公司110年度至114年度各年度應調整所得額,或加總該5個年度應調整所得額,於114年度一次調整。
本次發布之解釋令提供稽徵機關與締約他方主管機關BAPA協商彈性,符合OECD移轉訂價指導原則及所得稅協定避免所得重複課稅意旨,有助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MAP相關資訊(包括法規、申請書表、流程圖及統計報告)登載於財政部網站相互協議程序專區(路徑:財政部首頁>服務園地>國際財政服務資訊>相互協議程序),歡迎瀏覽運用。
財政部110年6月24日台財際字第11024508100號令